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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法院下发了《关于如何处理好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警示通报》
  发布时间:2015-10-14 10:23:06 打印 字号: | |
  针对日前有当事人反映的个别法官与个别律师“互动”频繁、举止亲密等行为严重影响法官公正形象的问题,我院监察室于近期向各部门下发了《关于如何处理好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警示通报》,就如何处理好我们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再次进行深刻阐述,对我们法官在日常工作的细节中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警示大家切记廉政底线,勿以恶小而为之。

  附:《关于如何处理好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警示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作了明确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建立了法官与律师间的隔离带。

  法官和律师,一个是居中裁判案件,一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分工虽不同,但都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者。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只应在法庭上体现,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但我们有一部分法官并没有看到律师的两面人生,律师一方面是法律工作者,另一方面又是当事人的忠实代言人,他付出的是智慧,收获的是金钱,法律服务只是谋生的手段。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所以律师要通过自己的言行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观点,采纳与否、采纳多少,取决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自己的良知和对律师的认同度。于是,法官就成了律师进攻的主要目标,一部分律师则采用请吃、请玩、送礼、送钱等非正常行为套近乎。少数法官由于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不能坚守职业道德,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和司法管理权与律师进行权钱交易,由“小打小闹”到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此类案件近几年在辽宁省已发生多起。

  近期,有当事人向我院反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个别法官对于律师过于随意或表现得过于熟悉甚至亲热,“互动”较为亲密,给对方当事人合理怀疑提供了较大空间。

  鉴于此,为防患于未然,避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我院法官的良好形象,在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的同时,我们法官还应当做到:

  一、不断提升自身人格,完善职业素养,提升职业技能。

  二、在具体的言行举止上让外界感受到自己的公正。

  三、确立法律共同体的理念,以尊重律师为己任。

  四、对自我情绪有清醒的认知,应当形成“空杯”心态,不要把自己工作以外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来。
来源:监察室
责任编辑:于洪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