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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阳 市 于 洪 区 人 民 法 院
沈 阳 市 铁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协作框架协议
  发布时间:2018-10-11 16:21:32 打印 字号: | |
  为了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总体要求,推进执行工作正规化、高效化、科学化、系统化,实现法院系统执行力量联动、执行信息共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地域相连、案件交叉等特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此执行合作协议:

第一. 三方法院皆承认相互为执行协作伙伴,建立沈阳西部执行联盟。

第二. 三方法院根据“互助、共享、共赢”的工作原则,分别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

第三. 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方执行局要经常保持案件当事人身份、财产信息及执行回款等信息互通;当执行案件互有交叉时,执行法院的案件申请人在执行中回款时,应首先查询协作方的其他法院是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结,应优先转入其协作法院,作为其案件的执行款。

第四.共同建立和完善区域联动机制,因案件需要,执行法院需到协作方法院辖区内进行强制执行时(如查封、扣押、搜查、腾房、拘留等措施),协作方法院应派员予以全力配合,并负责沟通相关部门,保证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第五. 共同建立和完善执行委托联动机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执行法院有委托送达、委托调查等事项时,协作各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并保证执行结果及时告知。

第六.共同建立和完善交叉执行机制。协作方法院的个别案件在遇有执行回避、行政干扰、执行信访、案件关联等因素,需交叉到其他法院时,可在市中院执行局的指令下,优先选择协作方法院执行。

第七 .共同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联盟机制,当协作方的任何一方法院需跨区域执行,在执行警力不足或需要协同执行时,执行法院出具《协作执行函》,其他方法院应在人员、车辆、装备以及情报等方面全力提供支持,提高联盟法院的执行威慑力和影响力,实现执行资源共用。

第八. 共同建立和完善学习交流机制,不定期组织人员以互访、交流、座谈等方式,彼此间学习先进经验,实现优势互补。

第九. 三方合作没有排他性,在合作的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与其他法院进行合作。

第十.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定。

第十一.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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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于洪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