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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2-11-19 20:00:46 打印 字号: |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关于
建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工作机制


为推动人民法院建立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审判工作机制,诉讼中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选择和转换切实提高诉讼效率,推动形成精准化、高效化、集约化办案模式,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商事案件;

(二)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

第二条  下列案件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团队设置情况

(一)本院指定专门团队承接简转繁案件办理工作,畅通案件流转渠道。

(二)本院专门团队情况

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速裁团队,综合运用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案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设置30个繁案团队。对于无法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通过智能系统自动分配人工识别,由程序分流员精准分流至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繁案团队。

(三)派出法庭专门团队情况

在本院派出法庭设置繁案团队、简案团队。北陵法庭由新入额法官组成1个简案团队,负责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其他员额法官组成1个繁案团队,负责审理普通程序案件;马三家法庭指定专人组成1个简案团队,负责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其他员额法官组成1个繁案团队,负责审理普通程序案件。

第四条  程序转换流程

(一)为进一步完善“分调裁审”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本院建立健全程序转换机制,实现程序转换无缝衔接

(二)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程序分流员,专门负责繁简分流。根据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确定简案范围。

(三)案件程序分流工作一般应当在登记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于简易程序审限满前十五日报庭长审批。

(五)转为普通程序的,由庭长或庭长授权的专人同步输入审批信息。严禁擅自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再由庭长“倒签”现象的发生。

(六)民商事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原则上应由原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作为主审法官继续审理案件,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审管办备案。

(七)民商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及时将程序变更决定和变更事由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同时还应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开庭传票。

(八)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由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由承办法官指定补足举证期限,补足后的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第五条  本机制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机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21025


 

 
责任编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