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关于
建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工作机制
为推动人民法院建立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审判工作机制,在诉讼中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选择和转换,切实提高诉讼效率,推动形成精准化、高效化、集约化办案模式,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商事案件;
(二)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
第二条 下列案件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团队设置情况
(一)本院指定专门团队承接简转繁案件办理工作,畅通案件流转渠道。
(二)本院专门团队情况
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速裁团队,综合运用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案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设置30个繁案团队。对于无法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通过智能系统自动分配和人工识别,由程序分流员精准分流至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繁案团队。
(三)派出法庭专门团队情况
在本院派出法庭设置繁案团队、简案团队。北陵法庭由新入额法官组成1个简案团队,负责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其他员额法官组成1个繁案团队,负责审理普通程序案件;马三家法庭指定专人组成1个简案团队,负责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其他员额法官组成1个繁案团队,负责审理普通程序案件。
第四条 程序转换流程
(一)为进一步完善“分调裁审”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本院建立健全程序转换机制,实现程序转换无缝衔接。
(二)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程序分流员,专门负责繁简分流。根据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确定简案范围。
(三)案件程序分流工作一般应当在登记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四)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于简易程序审限满前十五日报庭长审批。
(五)转为普通程序的,由庭长或庭长授权的专人同步输入审批信息。严禁擅自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再由庭长“倒签”现象的发生。
(六)民商事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原则上应由原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作为主审法官继续审理案件,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审管办备案。
(七)民商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及时将程序变更决定和变更事由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同时还应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开庭传票。
(八)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由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由承办法官指定补足举证期限,补足后的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第五条 本机制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机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