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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构建类型化案件示范审理新模式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1-19 20:08:26 打印 字号: |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构建类型化案件示范审理新模式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不断规范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推动审判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进一步强化“分调裁审”工作,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团队设置

 

第二条 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建立劳动争议、交通肇事、金融纠纷、建工土地、未成年等专业化审判团队,审慎处理涉民生、涉企业、涉群体纠纷。

第三条 劳动争议审判团队审理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第四条 交通肇事审判团队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类案件鉴定程序前置,促进案件快审快结。

第五条 金融纠纷审判团队审理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等。

第六条 建工土地审判团队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等与工程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等与土地相关的合同纠纷。

第七条 未成年审判团队审理本辖区内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

 

第三章 流程安排

 

第八条 做好分案交接,专业化团队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案件分流员通过智能系统自动分配到相对应的专业审判团队承办人。

第九条 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应由程序分流员进行集中分流。

第十条 案件程序分流工作一般应当在立案登记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第十一条 程序分流后,尚未进入调解或审理程序时,承办部门和法官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报程序分流员后,按诉讼服务中心相关程序审批处理,不得自行将案件退回或移送。

第十 案件分配应当做到全程留痕,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办案平台上公示。

第四章 类案示范

 

第十三条 立案阶段对三件以上专业审判类型同一案由,同一当事人案件进行标记,并报送至专业化审判团队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承办类型案件。

第十四条 被指定法官牵头审理类型案件,负责案件沟通协调,通过庭室集体讨论、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等,明确裁判思路和意见,草拟判决作为审判团队示范判决,确保同案同判、提升案件质量。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 本细则由于洪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210月25日

 


 
责任编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