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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布时间:2023-09-20 16:37:24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业主自治管理团体作出决定的效力范围,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业主有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义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两大机构。

业主大会是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业主的议事机构,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全体业主和各单个业主对业主大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以保证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业主委员会是沟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桥梁,是全体业主集中意志的代表者。它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是整合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它的存在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促进形成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因此,对全体业主有法律约束力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第二,必须是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第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不违背社会道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


 
来源:山东高法
责任编辑:于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