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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逃避执行?拒执罪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05-14 09:24:32 打印 字号: |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敦促履行及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部署,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将敦促履行及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工作作为重点任务,充分运用各项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精准发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努力将被执行人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案情回顾】

沈阳某贸易经销处与灯塔市某饲料厂、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灯塔市某饲料厂支付沈阳某贸易经销处货款477871元以及利息,李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灯塔市某饲料厂、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直使用其亲属名下的多个微信账户进行频繁大额收款、转账,且在收款后将收到的款项立即转出,导致本案执行不能,明显存在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行为。经会议探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收取大额转账的情况下未能如实申报财产,并恶意转移支付财产的情形,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还款,态度良好且诚恳,承诺将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于近日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欠款也会尽快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通过李某某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执行过程中,大多数被执行人同本案的李某某一样,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的行为不会被法院察觉,但现阶段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的各类资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的“任何小动作”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面前将无处遁形,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于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