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省法院以“司法保护耕地及保障粮食安全”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司法保护耕地及保障粮食安全情况,并发布依法保护耕地典型案例。据介绍,从2022年1月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耕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112件,对盗挖、非法占用、非法倾倒废物等破坏黑土地、耕地资源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依法维护我省耕地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
省法院发布
依法保护耕地六大典型案
滥挖黑土卖钱?判刑!罚款!
用农田养水产?坚决打击!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张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盘山县某村26.76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坑用于水产养殖。2021年3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张某某恢复土地原貌和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479300元。张某某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并继续在案涉地块挖坑用于水产养殖,水深最浅处达2—3米。经鉴定,张某某的行为造成农田严重损害。
裁判结果:盘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案涉地块挖坑用于水产养殖,且拒不履行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了农田严重损害,其行为在当地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当前,受经济利益驱使,擅自在耕地内挖塘搞鱼虾养殖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个别乡镇甚至形成一定规模。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实施“零容忍”,对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此案的有效处理,向全社会释放了严格保护耕地的高压态势信号,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效果。
污水造成玉米减产,判赔!
基本案情:周某某自2019年起承包沈阳市于洪区某村民委员会的787亩农田用于耕种。2021年10月下旬,周某某发现其承包的农田里存有积水并散发刺鼻味道,机械无法下地秋收。农田积水为沈北新区某村污水管线泄漏,产权单位和管理人为某水务公司。土壤污染面积314亩。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水务公司赔偿农田减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认定案涉玉米减产事实与水务公司管理的污水管线出现污水泄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某水务公司向周某某支付玉米减产损失357061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环境污染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原则,不考虑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依法认定存在污染行为、损失事实、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决某水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既结合了周某某上一年度产量情况,又综合考虑了当年当地玉米平均亩产量和玉米的市场价格,依法合理地确定周某某的减产损失,切实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粮食安全的决心。
基本农田不种粮食?转让无效!
基本案情:2021年,刘某某与司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司某某将其承包经营的2.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上大棚永久转让给刘某某,转让费45000元。刘某某与司某某签订协议未经过案涉土地发包人瓦房店市某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案涉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签订协议时案涉大棚为弃种状态。此后刘某某欲翻建案涉大棚种植蔬菜,瓦房店某街道办事处及瓦房店市某村民委员会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为由禁止刘某某翻建。刘某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转让费。
裁判结果: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司某某作为案涉土地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将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给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强制性规定,依法判决确认刘某某与司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司某某返还刘某某转让费45000元;刘某某返还司某某案涉2.65亩承包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转让永久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议转让土地用于非粮食种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案涉协议无效的同时,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行为违反政策性规定进行了详细论述,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基本案情:2019年3月,西丰县自然资源局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冯某某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西丰县某村土地挖掘泥炭土,遂开展立案调查。经勘测,冯某某擅自占用耕地非法采出泥炭土2092.6立方米。西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开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36019元,限期30日内自行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冯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西丰县自然资源局向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某的行为属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无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冯某某合法权益的情形,裁定对西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黑土保护职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本案中,冯某某挖掘泥炭土的行为对珍贵矿产资源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人民法院高效行使审查权,及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力支持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开采泥炭土行为,依法保护黑土资源,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筑牢司法屏障,对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履行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合理保护利用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魏某某自2015年起,未经批准在大连金普新区某村占地建设猪舍及仓库项目。2021年5月,经专业机构测绘,魏某某占地面积共659平方米,果园202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12月29日,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对魏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魏某某15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5720元。魏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魏某某占用的土地包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果园,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用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事实成立,应予处罚。判决驳回魏某某的诉讼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本案中,魏某某建设猪舍及仓库用地,属于直接用于畜禽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选址,并向乡政府备案,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坚决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