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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有房东、租客同时被拘!原因引人深思
  发布时间:2024-08-15 14:22:45 打印 字号: | |

你知道吗?

当房东

可不是坐等收租就行了

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需要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

否则,将会面临

法律的惩处和制裁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针对辖区内发生的两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两名房东被行政拘留。


事故1


  6月26日,福州仓山区建新镇一自建房因租客在民房天井内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引发火灾,消防员紧急营救住客20人。



  经调查,该自建房的天井处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且普遍存在“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房东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



  最终,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因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房东郑某也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受到同等处罚。


租客和房东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罚


事故2


  5月2日,福州仓山区盖山镇一自建房发生火灾。消防员到场后发现,楼道处电动自行车正在猛烈燃烧,现场浓烟滚滚。


  经过紧张处置,火灾被扑灭,现场营救、疏散被困群众16人(含1名儿童)。



  经调查,该起火灾由出口处电动自行车电池自燃引发。该自建房的房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集中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


  最终,房东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导致火灾蔓延,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10日。


房东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罚


处罚依据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款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提示


其实,不管作为房东还是租客

都不应忽视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否则一旦造成火灾等重大事故

后悔也为时已晚

快来学习以下知识


  1、定期维护电气设备。不私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



  2、确保安全出口可以随时开启。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和逃生出口。



  3、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建筑内的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房屋内停放、充电。



  4、用火用电时注意看护,做到人走电断、火熄。



  5、在各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灭火器材点。



  6、严禁出租屋作为“三合一”(居住、生产、仓储)场所使用。




 
来源:中国普法
责任编辑:于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