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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指示信中体现的司法为民精神
  发布时间:2024-08-26 14:19:06 打印 字号: | |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安字第三号)》,中国法院博物馆馆藏,国家二级文物。指示信发布于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历1948年)九月一日,由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马锡五、副院长乔松山共同签署,指示边区各高等分庭庭长、县司法处长、各地方法院院长在司法工作中加强调解,劳役交乡执行,法官下乡就地审判,以发展生产。

中国法院博物馆馆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局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各级法院将司法为民理念深入贯彻到司法工作之中。1944年11月5日,《解放日报》发表了时任中共绥德地委书记习仲勋同志《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在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的讲话》,讲话中指出:

“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

“我们的司法方针是和政治任务配合的,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







1944年11月5日,《解放日报》发表的习仲勋同志《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在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的讲话》

讲话指出,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是为老百姓服务的,不能当“官”和“老爷”,要“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把司法政策贯彻好,使司法工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










1944年3月《解放日报》刊载《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图片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马锡五同志在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就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就地办案,逐渐形成了一套便利人民群众的审判方式。1944年3月,《解放日报》根据马锡五审理案件的特点,提炼概括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总结为三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2)就地审判,不拘形式;(3)群众参加,解决问题。

这封由马锡五同志签发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是边区司法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中的实践和运用。指示信中指出:

“要做好上述调解工作,各级司法机关都应当将领导此一工作当作本身主要业务之一,首先利用一切机会教育区乡政府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使他们了解这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工作,任劳任怨……”

“各级司法工作人员应坚持法官下乡,就地帮助调解和进行审判的工作制度或工作方法,实质上就是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方法,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地进行群众审判和确实解决问题……”

中国法院博物馆馆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局部

信中指出,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就地审判,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该调解的就调解,该审判的就审判,该组织人民法庭审理的就组织人民法庭,该邀请群众陪审的就邀请。总之,一切从实际、群众需要出发,达到不浪费群众时间、有利于教育群众、有利于教育司法工作人员本身等目的。法官要深入一线,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研究,搜集一切有关的人证、物证,审慎分析研究。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法官更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深切关怀。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不仅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也为解放战争时期发展生产,支援前线奠定了基础。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其蕴含的时代内涵依然具有强大生命力,激励着司法工作者薪火相传,接续奋斗,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再建新功。

中国法院博物馆珍藏着大量承载厚重法治文化和法治故事的文物藏品。欢迎屏幕前的你,走进这座百年历史建筑,一起了解文物背后的故事,将中国法治故事带回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洪区人民法院